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当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进行工伤医疗时,其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最多可延长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33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过12个月,若伤情严重或特殊情况,经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当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进行工伤医疗时,其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最多可延长12个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过12个月,若伤情严重或特殊情况,经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工伤保险条例》33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
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当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进行工伤医疗时,其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最多可延长12个月。
5、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其中“原工资福利待遇”指的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及相关法律合同上规定的其他福利不变。福利待遇包括:基本月薪——是对员工基本价值、工作表现及贡献的认同。综合补贴——对员工生活方面基本需要的现金支持。
6、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工伤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的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为12个月,但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者,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工伤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的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为12个月,但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者,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 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 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还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若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应由所在单位负责提供护理。 对于已经评定伤残等级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将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的规定,对于劳动者被鉴定为丧失、大部分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终止的标准更有不同,具体规定如下: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即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