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旧伤复发,经协议医疗机构书面建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1、对于工伤劳动者而言,复查费用的承担对象主要取决于公司及员工购买的工伤保险类型。如果雇主已经缴纳了相应款项,复查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否则,应由用人企业自理。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如果是复检,目的是了解你的治疗是否有弄虚作假行为,正常复检费用应该属于报销范围之内。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期劳动者可照常拿工资,对于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4、年 1 月 1 日以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地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照先行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费票据,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具体能不能评上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复检的费用可以跟之前住院的费用一起报销。
5、对于这些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若在定期检查过程中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应当进行复检和鉴定是否属于职业病。被认定为职业病的,需要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费用按工伤的处理。在此过程中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待遇中,没有营养费,只有住院伙食补助费,其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者统筹地区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如果员工工伤无伤残等级,员工可享受除伤残等级赔偿以外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支付部分是申请工伤待遇审核后一次性结算。
骨折的营养费赔偿通常为3至6个月。根据工伤骨折的营养费赔偿标准,医疗组织会提供营养意见,通常将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营养费大约在1000元左右。营养费的赔偿期限通常是3至6个月,具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基于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
工伤保险赔偿中,营养费未包含在内,唯一与营养相关的费用为住院伙食补助费。此费用标准依据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或统筹地区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退休后待遇主要分为四类:对于工伤职工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当到达退休年龄并完成退休手续后,停止伤残津贴,改为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将停发伤残津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此时,其基本养老金将按照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计算和发放。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职工的基本养老金与伤残津贴之间可能存在衔接问题。
对于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如果在退休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相关的工伤待遇如医疗费、伤残津贴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如果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
工伤1-4级退休后待遇是怎样的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