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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2003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2025-02-14 17:47:50 信用卡常识 浏览:8次


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什么?

《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明确的本身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是需要为等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是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对于员工来说是讲有工伤保险待遇。

吉林省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吉林省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是1~4级的生产赔偿标准的话,它的标准是27个人的本人工资依次往下,每次减少两个月的本人工资。一至四级(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如下:五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

吉林省工伤赔偿伤残金标准对应伤残等级,如果是5级伤残,则标准是18个月的工资,10级伤残对应7个月工资。伤残金计算是根据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另外,职工被评上伤残,还可以每月领取伤残津贴。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去当地的劳动局。

吉林省工伤八级伤残,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22个月本人工资,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则为9个月本人工资。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吉林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五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有所不同。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当地统筹地区的工资标准,您可以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查询。

依据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将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数额为伤残津贴的12倍。这个补助金的具体数额取决于伤残津贴的计算基数以及伤残等级。除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四级伤残职工还能享受医疗费用报销、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以及交通费用的补助等其他福利待遇。

吉林市工伤七级补助标准是多少?

1、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当地统筹地区的工资标准,您可以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查询。

2、级工伤会有下列赔偿标准: 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由 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 本人十三个月工资的 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 停工留薪期 间的待遇由用人单位正常发放; 解除劳动合同 的,可以获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和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等。

3、吉林市工伤工资待遇是: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但对于高于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三倍计算,低于平均工资60%的,也按照60%来计算,具体情况下可以向用人单位或者劳动管理部门咨询处理。

4、已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继续由原渠道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一级伤残140元;二级伤残130元;三级伤残120元;四级伤残110元;五级伤残90元;六级伤残80元;七级伤残60元;八级伤残50元;九级伤残40元;十级伤残30元。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5、吉林市十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为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确定。

2019年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全文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十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结合吉林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指数变化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保险待遇事宜通知如下:调整范围2012年底前发生工伤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及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人员。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

吉林省人民政府以政府令第151号形式,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了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规定,旨在保障因工作伤害或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七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8日公布的《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同时废止。此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根据本办法执行。

《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明确的本身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是需要为等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是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对于员工来说是讲有工伤保险待遇。

吉林省工伤赔偿伤残金标准对应伤残等级,如果是5级伤残,则标准是18个月的工资,10级伤残对应7个月工资。伤残金计算是根据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另外,职工被评上伤残,还可以每月领取伤残津贴。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去当地的劳动局。

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21目前执行的是《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是吉林省长巴音朝鲁颁布242号令,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但是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具体调整如下:(一)伤残津贴的调整。

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涨了,怎么涨

吉林省工伤待遇提高标准是: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36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25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214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203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92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70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每月增加22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人员每月增加17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人员每月增加134元。

调整确定范围 (一)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 护理费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二)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人员。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确定范围。调整确定标准 (一)伤残津贴。

吉林省工伤护理费今年将上涨,具体幅度未知,但参考过去几年的趋势,涨幅可能在5%至10%之间。这一调整旨在提升工伤保险保障,确保受伤职工能得到优质护理与康复。政府持续加大对工伤保险的支持,旨在为受伤职工提供全面优质的护理服务。此举不仅体现了政府对职工权益的重视,亦彰显了对受伤职工人道关怀。

第十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提取比例按照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的8%提取。储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额的30%时,不再提取。 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或者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全省统一为: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66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再增加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调整标准全省统一为:每人每日20元。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