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省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备注:云南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用完后,自动进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住院报销比例统一提高到90%,最高可再报销25万元。
1、每年最高报销2000-5000元左右。特殊病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新增)共计6类。
2、城镇职工医保a、在职职工:门诊免报额度为2000元,即在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中,超过2000元的部分才会予以报销,报销比例为50%;b、退休职工:门诊免报额度为1300元,即在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中,超过1300元的部分才会予以报销,70岁以下的,报销比例为70%,而70岁以上,报销比例则为80%。
3、住院费用的补偿主要依据医院级别进行,其中设定的起付线分别为:镇级医院100元,地级市级医院300元,昆明市级医院600元,省级医院800元。例如,在镇级医院,只要费用超过100元,就可以按照70%的比例进行报销,而在昆明市级医院,只有超出600元的部分才能享受30%的报销比例。
云南省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备注:云南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用完后,自动进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住院报销比例统一提高到90%,最高可再报销25万元。
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2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90%;二级医院住院: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4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80%;三级医院住院: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6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70%;异地(转院及异地急诊)住院: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6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
全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报销: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4万元(含4万元)报销50%; 4—6万元(含6万元)报销60%;6—8万元(含8万元)报销70%; 8—15万元报销80%。起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比2013年的6万元提高了9万元。
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云南省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起付线:2万元。超过2万元,可经由大病医保报销;起付线以上,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为:2万元—5万元:大病医保按照50%报销;5万元—10万元:大病医保按照60%报销;10万以上的:大病医保按照70%报销。
每名参保人,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的大病保险起付线为8000元,最高补偿额度为22万元。即:年度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起付线)累计超过8000元以上部分,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累进制予以报销,个人年度最高报销额度为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