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的;(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三)不属于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 防治 法规 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鉴定结论送达给当事人之后,会有一张送达回执,送达回执是给劳动局的,当事不需要保留,当事人只要有工伤鉴定书就可以了。
1、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4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1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同时废止。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4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1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同时废止。
法律分析:最新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办法。《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4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的百分比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定的。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0.2%到9%不等,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统一缴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职工工伤保险缴纳比例和规定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比例一般是0.5%到 5%,而劳动者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目前,工伤保险费实行统一费率,具体比例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0.7%,完全由企业承担。企业需要将应缴的工伤保险费与其他社会保险费一同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按月申报,最终由地税部门进行征收。工伤认定遵循一定的规定。
1、法律分析:工伤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也就是当期征缴的工伤保险费用于支付当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合法支出。
2、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征收。也就是说,按照工伤保险基金的实际支出数额来确定征收额度,做到收支平衡。国家根据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4、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原则主要包括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原则,以及实行费率浮动机制原则。首先,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是工伤保险费率确定的基本原则。这意味着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应当与当期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合法支出相匹配,保证收支平衡,避免基金过多积累。
5、【答案】:B 《工伤保险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即以一个周期内的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额度,确定征缴的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