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山西省的范围内,各类企业以及雇佣工人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必须依据《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参与到工伤保险的保障体系中。这些企业需要为他们所有的员工或雇员(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这是他们的法定责任。对于个体工商户,如果他们雇佣了工人,情况有所不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将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开始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则从职工工亡的次月起计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7 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除工亡职工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职工工伤证》。《职工工伤证》由工伤职工本人保管,用人单位不得扣留。职工工伤证的样式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根据山西省的工伤保险规定,设区的市实施的是全面的市级统筹制度。吕梁市和忻州市在初始阶段可以先从县级层面开始实施,然后逐步推进至市级统筹的管理模式。对于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如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和太原煤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他们的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工作,将委托给省煤炭工业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中第四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等。
1、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储备金的提取比例,根据统筹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发生重大事故工伤保险费用占工伤保险总费用的比例确定,一般不超过当年基金征缴总额的20%。储备金滚存结余总额不应超过当年基金应征缴总额的30%。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2、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根据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将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开始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则从职工工亡的次月起计发。
4、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工伤医疗费:为遭受工伤的员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因工伤导致不同程度残疾的职工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长期护理和生活补贴,确保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 生活护理费:根据伤残程度,支付生活照料的费用。
2、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在山西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遭受工伤并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伤残的职工,他们有权在本人主动提出的情况下,与所在的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两个类型的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年山西省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具体标准内容如下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