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1、年度广西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缴费基数上限为19317元/月,下限为3863元/月。社保分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
2、工伤保险有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0左右缴费。
3、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60%,个人不缴;工伤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不缴。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4、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10%,其中单位8%、个人2%。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及累计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身份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8%。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10%。
5、工伤保险方面,单位需缴纳0.5-3%,具体比例由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生育保险方面,单位需缴纳0.6%,个人无需缴纳。以月收入5000元为例,单位将为员工缴纳30元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方面,单位和个人均需缴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15%。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广西工伤十级的主要补偿是: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个月和就业补助金6个月本人工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用人单位拖欠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费用。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前职工的工伤待遇及处理,按照当时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废止。
用人单位依法与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12年数据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491300元。 农民工申请工伤程序:首先,申请工伤认定。
2、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 )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