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工伤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如果构成伤残的话还可要求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用工主体责任工伤赔偿范围具体如下: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发放,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
法律主观:工伤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如果构成伤残的话还可要求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用人单位作为工伤医药费的承担主体,有责任及时、足额地支付工伤员工的医疗费用。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工伤员工的治疗,确保其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按照相关规定为工伤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
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工主体责任:用工主体责任关系不等于劳动关系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等于企业与实际用工方雇佣的劳务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1、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4、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