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哪!我没想到会这样!今天由我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海南省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海南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方面的知识吧、
1、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残疾赔偿金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海南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如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于本人工资乘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确定。
3、海南十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残疾赔偿金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年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具体如下: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原第一条调整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新增规定:所有本经济特区的用人单位需为全部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除非有在经济特区外参保的有效证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组织代表机构需为其雇用的中方员工缴纳保险。
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14日通过了关于修订《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该决定由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在第78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此修订案的重要决策文件被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自2005年3月3日起,海南省内所有经济特区的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除非能提供在经济特区以外已参保的有效证明。外国组织及港澳台地区代表机构需为其雇用的中方人员缴纳保险费。
工伤保险实行全省统筹,费用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相关信息,社保费征收机构则通告征缴情况。建筑施工等行业的工伤保险费计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伙食补助等各项费用,未参保的单位员工发生工伤,也可申请工伤认定。
〖壹〗、管理规定明确,香港和澳门、台湾的服务提供者需经内地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设立独资医院。内地对于港澳台独资医院的开放采取了逐步推进、风险可控的策略,旨在保护患者和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独资医院的经营性质,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都可以由港澳台投资者自行决定。
〖贰〗、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日期2019年4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这一日期也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迈向了更加完善和健全的阶段。
〖叁〗、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自2005年3月3日起,海南省内所有经济特区的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除非能提供在经济特区以外已参保的有效证明。外国组织及港澳台地区代表机构需为其雇用的中方人员缴纳保险费。
工伤保险实行全省统筹,费用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相关信息,社保费征收机构则通告征缴情况。建筑施工等行业的工伤保险费计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伙食补助等各项费用,未参保的单位员工发生工伤,也可申请工伤认定。
原第一条调整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新增规定:所有本经济特区的用人单位需为全部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除非有在经济特区外参保的有效证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组织代表机构需为其雇用的中方员工缴纳保险。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自2005年3月3日起,海南省内所有经济特区的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除非能提供在经济特区以外已参保的有效证明。外国组织及港澳台地区代表机构需为其雇用的中方人员缴纳保险费。
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14日通过了关于修订《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该决定由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在第78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此修订案的重要决策文件被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法律分析:海南省工伤赔偿标准是五级、六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16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则为40、30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为34个月,八级为28个月,九级为22个月,十级为18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超出规定时限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以受理。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规定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海南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条款。规定要求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均需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员工缴纳保险费。
原第一条调整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新增规定:所有本经济特区的用人单位需为全部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除非有在经济特区外参保的有效证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组织代表机构需为其雇用的中方员工缴纳保险。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自2005年3月3日起,海南省内所有经济特区的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除非能提供在经济特区以外已参保的有效证明。外国组织及港澳台地区代表机构需为其雇用的中方人员缴纳保险费。
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14日通过了关于修订《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该决定由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在第78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此修订案的重要决策文件被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壹〗、原第一条调整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新增规定:所有本经济特区的用人单位需为全部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除非有在经济特区外参保的有效证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组织代表机构需为其雇用的中方员工缴纳保险。
〖贰〗、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自2005年3月3日起,海南省内所有经济特区的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除非能提供在经济特区以外已参保的有效证明。外国组织及港澳台地区代表机构需为其雇用的中方人员缴纳保险费。
〖叁〗、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14日通过了关于修订《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该决定由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在第78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此修订案的重要决策文件被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肆〗、工伤保险实行全省统筹,费用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相关信息,社保费征收机构则通告征缴情况。建筑施工等行业的工伤保险费计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伙食补助等各项费用,未参保的单位员工发生工伤,也可申请工伤认定。
〖伍〗、法律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五级、六级伤残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陆〗、《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超出规定时限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以受理。”首先,原告于2010年1月14日因工作原因受伤,其所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原告本人应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申请,即原告最迟应该在2011年1月14日前提出工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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