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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1996年和2004年工伤有区别吗(96年劳动部工伤保险条例)

2025-01-08 17:06:35 信用卡常识 浏览:10次


工伤赔偿标准1996年和2004年工伤有区别吗

1、工伤补偿标准,1996年10月1日之前,实行的是《劳动保险条例》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指定的规定,基本上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标准较低,没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补偿。

伤残津贴是从那年开始发的

伤残津贴是从1996年10月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开始计发的,称为“伤残抚恤金”。2004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改称“伤残津贴”。

法律分析:通常情况下,职工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就可以申请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分为一次性支付与分期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可以进行选择。如果是一次性支付的,那么一般是在工伤鉴定后一年内进行赔偿。要是分期按月支付的话,就有点像工资那样,每个月定时支付。

一般劳动者的伤残津贴的发放时间是从伤残鉴定结论出来以后,由社保部门按照伤残等级按月进行一定的发放。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 办理退休手续 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如果是一次性支付的,那么一般是在工伤鉴定后一年内进行赔偿。要是分期按月支付的话,每个月定时支付至完毕。不同的伤残等级时间会有所不同。《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随时调整。

1996年职工工伤赔偿办法废止没有

1、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已经废止,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现在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鉴定为四级伤残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改办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试行(1996)已经无效了。

3、没有你所说的[1996]26号文件啊。只有266号,是《企业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是工伤保险的政策。早就2004年起就被《工伤保险条例》所代替。而且现在也不会有1996年的工伤了,就是把他当成文件也没有地方去用了啊。

4、对于老工伤,各地划分不同,一些省市指1996年10月1日之前的工伤,一些省市至2004年1月1日之前的工伤。前者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是没有伤残补助金的;后者执行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享有伤残补助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