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正文规定,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县级以上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 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 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正文规定,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县级以上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省政府决定对以下22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改:十对《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三条中“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陕西省2024年的工伤赔偿标准和法律依据如下: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收据实报,包括门诊、住院、治疗、药品、检查和床位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缴保),单位未缴则由单位承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30条和62条。
陕西省依据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实施办法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县级以上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其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你可以看看陕西省最新的法规,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陕西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生活护理费 按生活自理程度划分,支付标准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至30%,由工伤保险基金或单位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340条和《陕西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 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依据《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伤赔偿项目和标准详细规定如下: 医疗费:工伤医疗费用将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支付。 康复费:工伤康复费用同样按照实际发生支付。 工伤津贴:按照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比例支付,具体为:一级伤残90%,二级伤残85%,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5%。
法律主观:陕西省 九级工伤赔偿 标准如下: 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 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8个月×5000元=40000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个月×5000元=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