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1、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按照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七级为12个月,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按照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工伤职工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所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
3、辽宁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1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
4、辽宁省工伤十级赔偿标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为伤者本人工资的7个月。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时,劳动合同到期或伤者主动提出解约,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算方式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1、年辽宁省工伤赔偿标准: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治疗工伤复发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2、年辽宁省工伤赔偿标准: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3、辽宁省工伤十级赔偿标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为伤者本人工资的7个月。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时,劳动合同到期或伤者主动提出解约,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算方式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于12月1日起实施。辽宁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即使本人违章,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办法》规定,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全省企业职工、雇工都将因此受益。《办体》特别提出,设立工伤储备金。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了几种视同工伤的情况。首先,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单位利益而受伤,都属于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