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可以补交社保。1966年出生的虽然职工养老保险不能一次性补交,但如果缴纳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1966年出生的人到现在已经55岁,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这完全可以一次性补交的。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年龄男女都是60周岁,只要是在60周岁之前都是可以办理补交手续的。
《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三审,其中规定,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者,可延续缴费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说达到退休年龄,但同时又没有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通过延长缴费的方式,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保不够15年方法解决办理延迟退休,继续缴纳社保至缴费满15年,而后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将社保转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社保满15年。社保查询社保中心查询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养老保险:至少累计缴纳满15年社保(不足的,退休前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退休后(男60,女55,延迟退休方案2015年制定,2017年正式推出)就可以享受养老待遇。就目前而言,任何人累计买十五年社保,就可以在退休时享受当地退休养老待遇。
依国家社会保险法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可以补齐。
可以一次性补交, 但必须按日扣除千分之二的社保滞纳金。比如每月1000元*2‰*30天就是60元,迟期1个月60,1年多交720元。
年出生的人可以交社保。不管男女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都可以参保缴费。如果是女的,并且是非本市户籍人员,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周岁,是可以参保缴费,但是如果达到50周岁时候在本市养老保险没有累计缴满10年就不可以继续在本市参保缴费,本市户籍人员不受此政策影响。
出生可以补交社保。1966年出生的虽然职工养老保险不能一次性补交,但如果缴纳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1966年出生的人到现在已经55岁,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这完全可以一次性补交的。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年龄男女都是60周岁,只要是在60周岁之前都是可以办理补交手续的。
都可以交的,但是我个人认为不划算,因为现在你的年龄这么大,首先你能确保自己能活到一定的年龄还可以,如果交了时间不够,拿不回来,我个人觉得不划算。
年出生的当然能交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到龄年份为60周岁。1966年的人现在还不到60周岁,所以应该每年交纳一定的费用,累计交够15年之后到自己年满60周岁时才能够正常领取养老金。
当然可以参加社保了,只是应按照具体情况对应参保种类而已,例如未就业者不能参加职工社保。
养老保险:至少累计缴纳满15年社保(不足的,退休前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退休后(男60,女55,延迟退休方案2015年制定,2017年正式推出)就可以享受养老待遇。就目前而言,任何人累计买十五年社保,就可以在退休时享受当地退休养老待遇。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不能一次补交,但是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无法一次性补交15年的社保。法律明确指出,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以采取延长缴费的方式达到15年。如果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即使延长缴费五年后仍然不足15年,也可以选择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办理退休手续,必须缴纳满15年社保,到了退休年龄没有缴纳满15年社保的,是不能一次性补缴的,需要到社保局申请延迟缴纳社保的时间,继续缴纳社保满15年,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了。
1、法律分析:社会保险的发展历程:第一阶段是创建与调整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66年;第二阶段是停滞阶段,各级组织、机关被撤销,各项制度被否定和废止,社会工作无法可依,社保变成企保;第三阶段是恢复与发展阶段。
2、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880年代前,其对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救助型模式。
3、一)社会保险制度的创建阶段(1949-1957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根据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当时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关于在企业中“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规定,于1951年2月26日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4、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几乎与共和国同时诞生。在解放区,新生政权就曾建立一些保障制度。1949年建国后,人民政府高扬保护工人阶级权益的大旗,立即着手在全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暂行条例》,为50人以上规模的企业的职工提供养老、医疗、生育、工伤等方面的保障。
5、我国自1984年开始逐步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演进 (一)社会保障制度恢复改革阶段 1978年以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典型特征是“企业保险”,而1978-1991年这一阶段主要是维持、巩固和完善这种制度模式,因此这一阶段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恢复养老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