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山西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遭受工伤并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伤残的职工,他们有权在本人主动提出的情况下,与所在的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两个类型的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山西省的工伤保险条例,当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伤害,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时,有特定的待遇规定。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偿:一是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二是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下面是具体规定你根据自己的工资及相关自己计算以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山西省的工伤保险制度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来确定缴费费率。初次缴费时,用人单位的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据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来确定。
2、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解读 第九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登记的业务范围,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业务范围跨行业的,按照用人单位主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确定。
根据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职工工亡的次月起计发。第十七条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由医疗机构提出诊断建议,报经办机构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