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失业金领取条件: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1、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2、领取期限:缴费年限满一年至四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最长为24个月。办理条件包括: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照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在潍坊,对于那些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找到工作的人,可以申请失业补助金,补助金的标准为每月100元。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补助金标准为每月100元。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根据参保缴费年限,补助金标准有所不同:参保缴费满5年的,为每月400元;参保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为每月200元;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为每月100元。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不得跨地区重复申领。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每月可领取失业补助金100元。对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根据其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标准有所不同:参保缴费满5年的,补助金为400元/月;参保缴费满1年但不足5年的,补助金为200元/月;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补助金为1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