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十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用人单位不参与工伤保险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照规定为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2、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与工伤保险,社保部门将责令其限期加入,并追缴应缴工伤保险费,同时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逾期不交,还将处以应缴数额1至3倍的罚款。若在未参与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费用将由该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3、单位没有交工伤保险出现工伤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因为法律规定,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4、如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将先行垫付,之后由用人单位偿还。若用人单位仍不偿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追偿。简而言之,即便单位未缴工伤保险,职工依然有权享受工伤待遇。工伤费用由单位按相关规定承担,否则将由工伤保险基金垫付,后续由单位偿还。
社保显示“应参未参”意味着单位或个人未按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种情况可能由于不了解社保政策、故意逃避责任或管理疏漏等原因造成。未参保不仅影响个人和单位的社保权益,还可能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因此,应加强社保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完善社保制度和管理机制,确保单位和个人能够依法参加社保。
法律分析:社保应参未参,就是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保险而未参加保险。
法律分析:应参未参,个人理解为可以参加,但还没有参加。应该是单位还没办理,或未办理完成。该类型与福利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样,都是由国家来包揽养老保险活动和筹集资金,实行统一的保险待遇水平,劳动者个人无须缴费,退休后可享受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