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待遇规定详细解释如下:工伤医疗费用与生活补助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其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垫付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由所在单位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住院伙食补助费。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具体如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4、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如下:范围:本规定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缴纳,工伤的登记、认定、治疗、康复与辅助器配置业务管理,经办工伤业务程序。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工伤保险管理。
5、工伤保险储备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二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1、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内容有,在发生工伤时单位需要及时的采取救济措施,从报告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争取让劳动者受到相应的待遇,如果未购买工伤保险的话,这笔费用就会由单位全部的承担。
2、具体如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具体如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如下:范围:本规定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缴纳,工伤的登记、认定、治疗、康复与辅助器配置业务管理,经办工伤业务程序。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工伤保险管理。
5、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6、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待遇。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停发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保留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直至退休;难以安排工作的,每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九级工伤赔偿标准为需要支付劳动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医疗费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同时还需要支付劳动者的伙食费以及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并且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就医过程需要正常发放其工资。
法律主观:湖南工伤赔偿标准: 一般赔偿医疗费用、伙食住院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以及停工留薪等方面,造成伤残的,还需要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湖南省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院的治(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生活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