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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应当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法被保险人利益)

2024-11-16 8:27:21 信用卡常识 浏览:17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应当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称为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在保险业务中,投保人对哪些人具有保险利益?

1、依据《保险法》第31条,投保人对于如下人群具有保险利益:(一)自身;(二)伴侣、子女及父母;(三)除上述人员外,与投保人存在抚养、赡养或扶养等特殊关联的家庭成员和亲近者;(四)受雇于投保人的工人。此外,被保险人若同意投保人为其签订合同,则视作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法律分析: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投保人对哪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以下人具有保险利益员:(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4、投保人对下列人员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本人;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与申请人有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和近亲属;和与被保险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一般来讲,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受益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保险合同效力,只是受益人不得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选:A此时的保险合同不存在撤销的情况,因人身与财产保险合同的不同,对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况分为以下两种: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财产保险合同: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分析:在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即在保单上签字确认,否则,该保险合同无效,应按无效合同处理。因投保人过错行为导致无效的,投保人只能拿回保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1、【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故本题正确。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意思是投保人想给被保人买保险的话,投保人跟被保人之间需要有明确的保险利益关系,这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设置的投保规则。

3、【答案】:A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自然人的寿命或身体,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利益的规定是什么

1、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利益规定为:投保人对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有劳动关系的职工等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具有法律上的保险利益,保单合同才为有效。

2、保险利益有严格的限制规定,主要包括:血缘、婚姻及抚养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业务关系等。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利害关系论;一种是同意或承认论。

3、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条件,无保险利益无保险合同。在保险实务中,针对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保险利益有不同的规定和内容要求。

4、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适应对象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6、但新《保险法》修订为: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往往是财产或者承担的某种责任,往往具有可转移的特点。因此在财产险中,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是是必须的。

保险法的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法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具备合法且实际的经济利益关联,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具体来说,这一原则要求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所投保的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是实际存在的,并能够产生经济上的价值。第一,保险利益原则的核心在于经济利益关联。

2、”显然,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一章的“一般规定”中加以规定,是将保险利益原则视作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都适用的原则。我国《保险法》虽对保险利益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规定过于笼统,未体现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适用的差异性。

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分为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四项,其中保险利益原则最具典型意义。

4、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为: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对保险对象有法律上的利益。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需如实的将有关保险的事实告知对方。近因原则:在风险和保险对象的损失关系中,若近因是被保风险,保险公司应进行相应的赔偿。若近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5、保险利益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新《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 人身保险 《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6、保险法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并据此享有法律保障。这一原则在保险法中占据重要地位,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保险利益原则的核心在于确保保险合同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在保险法中,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和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