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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5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吉林省工伤保险管理条例)

2024-11-13 19:56:54 信用卡常识 浏览:18次


吉林5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

1、法律分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18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确定。需要注意,五级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适当安排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1、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吉林省人民政府以政府令第151号形式,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了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规定,旨在保障因工作伤害或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3、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8日公布的《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同时废止。此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根据本办法执行。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5、法律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调多少?什么时候执行

1、调整待遇的范围:2017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已经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在调整范围。

2、工伤待遇标准调整的范围是,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人员。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确定范围。待遇标准调整涉及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四项。

3、目前执行的是《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是吉林省长巴音朝鲁颁布242号令,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但是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具体调整如下:(一)伤残津贴的调整。

4、对于伤残职工的权益,如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就业补助金的标准都有明确规定,且会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调整。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对于职工的工伤待遇,政府有责任监督其履行,对违规行为将进行处罚。

5、调整的标准有以下三点(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99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9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81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72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63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586元的再增加30元。(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10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6元。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吉林1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

1、法律分析:吉林省一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27个月;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其他费用,诸如治疗费、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伙食费等,则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2、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一至四级(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4、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到第10级,每级相差10%。

5、一) 工伤赔偿标准 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10级伤残的,将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10级伤残赔偿标准一至十级伤残,两个标准的赔偿金计算方式不同:对一般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