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人自己摔伤摔骨折住院治疗的行为是可以通过医保保险的。不可以报销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况:已经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了报销金额的情况;已经由第三人负担了报销金额的情况;应该由公共卫生负担报销的情况;如果是在境外就医的医保也不可以报销。
《社会保险法》第41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法律分析: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包括两种情形,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二是所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丧失享受待遇条件。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需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障时,就应当停发工伤保险待遇。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不同等级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拒绝治疗。
工伤职工存在这些情形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比如伤情已经恢复好了;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接受治疗的。
法律分析: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法律主观:报警了医院就不给报销。医保的报销范围是自然生病,而当事人报警之后存在侵权第三人的,应当由第三人承当当事人的医疗费用,而不能使用医保进行报销。
2、法律分析: 一般是不能报销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一般报警都是由第三人承担。
3、病人去医院看病,如果报警了就属于有第三方责任人给予的伤害行为,国家医疗保险机构在确认了有第三方责任情况下就不能给予报销。
1、《社会保险法》第30条规定的内容是不能使用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的情形,第42条规定的内容是,因为第3人原因造成的工伤,在第3人不支付医疗费或者还没有确定下来实际侵权人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但有权向第3人追偿。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内容主要是对医疗保险费用和工伤赔偿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具体情况下要根据社保保险的具体交纳情况来享受规定的工伤和赔偿待遇,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第四十二条规定内容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4、《社保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条的追偿范围,只限于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如果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且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身份,工伤保险基金应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在先行支付后,拥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基本医疗保险不支付服务项目类: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等。非疾病治疗项目类、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治疗项目类、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其它: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这主要是指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参保人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前述医疗费用应由侵权人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在境外就医的 。
一是非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和服务费用;二是应当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三是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四是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五是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等费用;六是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