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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app工伤保险条例弟37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

2024-11-02 18:57:08 信用卡常识 浏览:16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内容是关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待遇。具体来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以下两项主要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根据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待遇。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以往被称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于这部分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除非工伤职工具有《劳动合同法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否则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内容是关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待遇。具体来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以下两项主要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根据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首先应知道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十级伤残应当赔偿的额度,然后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私了的数额。

5、【1】《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二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由工伤保险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指七级,八级,九级,十级伤残,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和劳动者可以不续签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第三十七条规定内容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内容是关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待遇。具体来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以下两项主要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根据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个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4、首先应知道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十级伤残应当赔偿的额度,然后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私了的数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另外,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本身就是企业承担缴纳的。

解答如下:这条的理解是这样的:安排工作,就不发送伤残津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这期间的工资是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可以了,没有说一定要达到原来的工资标准;不安排工作的才发放伤残津贴,标准如上。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首先,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6个月【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其次,用人单位无权主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老同合同,合同到期的,员工不提出终止,合同顺延,一直到员工提出或者退休或公司倒闭。